久缠的痛经与脱发,竟是“隐形消耗”的代价******
医案——小敏,21 岁,经行腹痛半年余,伴有脱发、汗多
小敏今年21岁,是一位在读的设计专业大学生。这个学期,她准备毕业实习,要设计一系列作品,由于经常熬夜,每天都与冰咖啡奶茶打交道。然而,在半年前,她每次例假都会痛经,有时还需要服用止痛药。尤其是今年入冬以来,每次来例假都不得不请病假,只因痛得直不起腰板。近来她还掉头发严重,出汗也很多,常手脚冰凉,尤其是膝盖以下就像被冰水浸泡,多穿也不觉得暖和。她还经常觉得腹部胀满。上一次来例假时有很多血块,血色暗红,腰酸腰痛。于是在闺蜜的陪伴下,向德叔求治。
德叔解谜——气滞血瘀,寒凝胞宫
痛经的病机主要为冲任气血运行不畅,经血流通受阻,以致“不通则痛”或冲任子宫失于濡养而“不荣而痛”。小敏平日嗜食寒凉,寒湿伤于下焦、客于胞中,经血因寒湿凝滞,溢泻不畅而痛经,伴有腹胀、手脚冰凉、腰酸等不适。加之小敏经常熬夜,滋养不了肝血,发为血之余,便易出现脱发。治疗上,德叔采用温脾肾之阳,养肝血,佐以疏肝调经止痛。小敏服用中药1周后,手脚冰凉明显缓解,痛经也缓解了。
预防保健——穴位养生,激发阳气
冬至已至。冬至之前地表尚有“积热”,冬至之后则是真正寒冬。小敏这类痛经的“冰美人”应做到“三暖”:头暖、背暖和足暖。冬至是阴阳二气自然转化之时,此时艾灸、按摩或拍打神阙、大椎、至阳、足三里等穴位,可激发身体阳气,驱逐体内寒气,保持身体、手足温暖并增强体质,预防疾病。也可于冬至前后四天,用艾条灸神阙穴(将艾条点燃后,以肚脐为中心,由远至近转圈熏灼肚脐周围)。注意不要灼伤皮肤,艾灸时有温热感即可。每天一次,每次15分钟~20分钟。
德叔养生药膳房——
圆肉红枣饮
材料:当归15克,桑寄生15克,桂圆肉30克,红枣(去核)2-3枚。
功效:温经散寒补肝肾。
烹制方法:上述食材清洗干净后,加入清水750毫升(约3碗水量),武火煮沸后改文火煮40分钟,代茶饮。此为1-2人量。
提示:每次月经干净后第三天连续服用3-5天。
当归羊肉煲
材料:羊肉300克,山药(鲜品)80克,当归15克,陈皮3克,红枣去核2-3枚,枸杞20克,生姜3-5片,精盐适量。
功效:温中散寒止痛。
烹制方法:诸物洗净,羊肉切块放入沸水中焯水备用,山药削皮切块备用;上述食材放入煲中,加清水1750毫升(约7碗水量),武火煮沸后改文火煲1.5小时,加入适量精盐调味即可。此为2~3人量。(记者 林清清 通讯员 沈中)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